登录  
 加关注
   显示下一条  |  关闭
温馨提示!由于新浪微博认证机制调整,您的新浪微博帐号绑定已过期,请重新绑定!立即重新绑定新浪微博》  |  关闭

一道残阳铺水中,半江瑟瑟半江红

本博发表的诗词注明原创的谢绝转载。

 
 
 

日志

 
 

六十二年前的约法  

2009-02-25 17:15:41|  分类: 杂文 |  标签: |举报 |字号 订阅

  下载LOFTER 我的照片书  |

      今日在“报刊文摘”上看到一篇“丰子恺与子女立约法”的文章。觉得很好,摘录如下:

        丰子恺先生在1947年50岁时,在杭州与他的7个子女立下约法。内容如下:

      (1)父母供给子女,至大学毕业为止。放弃者作为受得论。大学毕业后,子女各自独立生活,并无供养父母之义务,父母亦更无供给子女之义务。

        (2)大学毕业后尚能考取官费留学或近于官费之自费留学,父母仍给其不足费用,至返日为止。

         (3)子女婚嫁,一切自主自理,父母无代谋之义务。

         (4)子女独立之后,生活有余而供养父母,或父母生活有余而供给子女,皆属友谊性质,觉非义务。

        (5 )子女独立之后,以与父母分居为原则。双方同意而同居者,皆属邻谊性质,觉非义务。

        (6)父母双亡后,尚有遗产,除父母遗嘱指定者外,由子女平分受得。

       这份约法距今已经62年了。中国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,那个时候可以有7个子女,现在都是独生子女了。现如今的独生子女父母们,看了这份约法会有怎样的想法哪?文中提到的“友谊”“邻谊”我觉得已经没有了父母子女之间义务,给了双方的自由。有多少父母可以这样超脱呢? 

 

  评论这张
 
阅读(135)| 评论(3)

历史上的今天

评论

<#--最新日志,群博日志--> <#--推荐日志--> <#--引用记录--> <#--博主推荐--> <#--随机阅读--> <#--首页推荐--> <#--历史上的今天--> <#--被推荐日志--> <#--上一篇,下一篇--> <#-- 热度 --> <#-- 网易新闻广告 --> <#--右边模块结构--> <#--评论模块结构--> <#--引用模块结构--> <#--博主发起的投票-->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
页脚

网易公司版权所有 ©1997-2018